
農舍怎麼蓋才合法?非都市土地興建自用農舍法規重點整理
在青埔高鐵特區與桃園航空城地區,會經常遇到客戶詢問非都市土地上的農地、農舍如何合法興建與使用。農舍的興建園區開發簡單,實際上牽涉到「土地所在區域適用哪一塊」「起造人身分」「建遮擋率與樓地板面積上限引用」等好幾層規定,稍有不慎就可能誤觸法規。這篇文章把兩部分最常被、也最容易搞混的法規整理清楚,提供給納稅興建或購買農舍的地主參考。
為什麼會有兩種不同的方法?
非都市土地依適用範圍不同,主要非正式「都市實施計畫畫以外地區」與「實施區域計畫畫地區」兩種,分別對應不同的建築管理辦法,農舍上限也不一樣,這是最容易混搞、也最需要事先確認清楚的地方。
一、實施都市計畫區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
本辦法適用於尚未實施區域計畫、亦非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地區。
第 3 條|土地可以蓋農捨 一至八等則田地目土地,除土地徵用人興建自用農舍外,一律不准建築;九至二十六等則田地目土地,以及依土地法編為農業使用之土地,除興建自用農舍、發展、設立學校、工廠建築及建築等公共設施之外興,一律不準建築。除了少數公共用途外,這些土地能興建的私人建築幾乎只有「哪些自用農舍」這項。
第4條|農舍面積與起居人資格
- 起造人必須具有自耕農身分。
- 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。
-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的5%。
-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,且不得超過10.5公尺。
- 最大底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。
- 申請建照時應檢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、地籍圖耆本、土地權利論證文件、建築物平面略圖、立面略圖、配置圖及位置圖,可免由建築師設計、監造或營造業承造;除農舍寬度、改建或增建面積
第6條|農舍以外的建築物 在第3條規定範圍的土地上,要興建農舍以外的建築物面積(如工廠,須先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),原則上須委託開業建築師設計,並依建築法規定面積申請建照;但建築物以外45平方公尺以下、高度3.5公尺以下者,可免建築師設計徑行申請。若建築物高層、改建或增建45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,也可免申請建照。
二、實施區域規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
此辦法適用於已實施區域規劃的地區,農舍面積上限與前一套辦法不同,是實務上最容易誤用的地方。
第5條|農舍面積上 限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捨者:
- 總建築地板面積同樣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。
- 面積建築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的10%(註:這裡是10%,與前一塊辦法的5%不同)。
- 建築物高度同樣不得超過3層樓、不得超過10.5公尺。
- 最大底層建築面積同樣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。
- 自用農舍同樣可免由建築師設計、監造或營造業承造。
第6條|申請文件 申請興建農舍應檢附:現耕農身分證明、無自用農舍證明、地籍圖謄本、土地權利證明文件、基地位置圖、農舍配置圖(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點二)、農舍平面 / 立面 /若為原有農舍調配、增建,改建,可附附贈圖的標準附圖
第7條|小面積瀑布免責 原有農舍之瀑布、改建或增建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建之平房,免申請照,但建遮擋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仍不得超過本規定。
第10條|農舍以外建築物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,建築面積45平方公尺以下、高度3.5公尺以下者,可免由建築師設計、監造或營造業承造,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照。
實務上該注意什麼?
- 先確認土地屬於哪一個區域:同樣是「自用農舍」,適用實施城鎮計畫畫以外地區的辦法是5%建遮擋率,適用實施區域計畫畫地區辦法是10%,兩者相互一倍,直接影響可興建的建築面積。
- 起居人資格是關鍵前提:無論哪一項,都要求起居人具有自耕農/現耕農身分,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,身分不符將無法申請。
- 495平方公尺、330平方公尺、10.5公尺是共同天花板:不一定適用哪一種辦法,總樓層面積、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建築高度上限是一致的,差異主要在建造遮蔽率百分比。
- 小規模瀑布可注意免責條款:45平方公尺以下的瀑布、改建或增建,兩部辦法均劃定免申請建照的空間,但仍須注意建遮擋率與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標。
農地與農舍的相關規定牽涉土地使用分區、地目、起建人資格等事實,實際上可能暗示在購地或興建前,先向土地所在地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確認土地屬性與適用,避免規劃與法規落差造成後續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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