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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9月17日 星期四

 

11樓跳、3樓死,到底哪一戶是凶宅?

人從11樓跳下,死在3樓露臺,到底哪一戶要揭露?

「人從11樓跳下來,最後死在3樓露臺。」

這種案例在房屋交易中非常容易產生爭議:

11樓是凶宅?

3樓才是凶宅?

還是兩戶都要揭露?

答案其實沒有想像中那麼簡單。

因為判斷「凶宅」不能只看:

「人最後死在哪一樓?」

真正應該追查的是:

「非自然死亡事件,究竟與哪一個建物的專有部分具有關聯?」


一、先給答案

假設今天的情況是:

11樓 A戶
→ 死者從A戶的室內、陽台等位置跳下

↓

3樓 B戶露臺
→ 死者墜落後在此死亡

那麼初步判斷:

🔴 11樓 A戶:應高度注意「揭露」

如果死者是在11樓 A戶的專有部分進行自殺行為,例如從該戶陽台跳下,這個房屋就具有非常直接的非自然死亡事件關聯。

因此:

11樓 A戶是本案最明確的揭露對象。

不能因為死者沒有死在11樓,就認為11樓完全沒有凶宅問題。


🟡 3樓 B戶:不能只因「死在露臺」就直接認定

死者最後落在3樓 B戶露臺死亡,並不代表:

「屍體落在哪一戶,那一戶就是凶宅。」

3樓必須進一步確認:

  1. 這個露臺究竟屬於什麼法律性質?
  2. 是3樓 B戶的專有部分?
  3. 是附屬建物?
  4. 是約定專用部分?
  5. 還是其他共有部分?
  6. 死亡事件與該戶本身究竟有沒有足夠的交易上關聯?

所以:

3樓 B戶不能單純因為「人死在這裡」就直接下結論。


二、為什麼不是「屍體在哪裡,哪裡就是凶宅」?

這是這個案例最重要的觀念。

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:

「人死在3樓露臺,所以3樓是凶宅。」

但房屋交易上的判斷,不是單純以「屍體最後停留的位置」來決定。

目前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「建物現況確認書」,要求確認本建物(專有部分)是否曾發生兇殺、自殺、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等事項。現行版本並已於2026年4月1日起生效。

這裡最重要的字就是:

「本建物(專有部分)」

因此真正的問題應該改成:

這起非自然死亡事件,與哪一個建物的專有部分有關?

而不是:

「屍體掉在哪一層?」


三、把這個案例拆成兩個事件

我們把故事拆開來看,就會清楚很多。

第一個事件:11樓發生「求死行為」

死者站在11樓 A戶陽台。

↓

從11樓跳下。

這個時候:

自殺行為發生在11樓 A戶。

因此11樓 A戶與這起非自然死亡事件具有非常直接的關聯。

換句話說:

即使最後死亡結果發生在3樓,11樓 A戶仍不能因為「人沒有死在11樓」而忽略揭露問題。


四、第二個事件:3樓露臺成為死亡地點

接下來,死者墜落到3樓 B戶露臺。

這時候才產生第二個問題:

3樓露臺究竟是不是B戶的「專有部分」?

這一點非常重要。

因為「露臺」三個字,不等於法律上一定就是該戶的專有部分。

必須查:

  • 建物登記資料
  • 建物謄本
  • 建築物測量成果圖
  • 相關權利範圍
  • 公寓大廈規約
  • 露臺的使用性質

也就是:

先確認「這個露臺是誰的、法律性質是什麼」,再判斷凶宅問題。


五、所以11樓與3樓的判斷方式不同

可以簡單理解成:

判斷項目11樓 A戶3樓 B戶
自殺行為是否從此處發生?是否
死亡是否發生於此?否是
是否涉及專有部分?若是,關聯非常直接必須進一步確認
能否直接認定應揭露?高度應揭露需個案判斷
能否只用「屍體在哪裡」判斷?不行不行

所以本案真正的核心不是:

11樓 vs. 3樓

而是:

「行為發生地」+「死亡地」+「專有部分」+「交易上的影響」


六、最容易搞錯的三個觀念

❌ 錯誤一:人死在哪裡,哪裡就是凶宅

不一定。

死亡地點只是其中一個事實。

還要看該地點的法律性質,以及非自然死亡事件與該建物專有部分的關聯。


❌ 錯誤二:人不是死在11樓,所以11樓不用揭露

這也不能這樣說。

如果死者就是從11樓 A戶的專有部分跳下去:

自殺行為本身就是發生在11樓 A戶。

因此11樓反而是本案最需要注意的房屋。


❌ 錯誤三:3樓露臺屬於3樓,所以3樓一定是凶宅

也不能直接這樣推論。

必須先確認:

3樓露臺究竟屬於什麼權利範圍?

再進一步判斷死亡事件是否與該戶具有足夠關聯。


七、用「三步驟」判斷凶宅揭露

遇到類似案件,可以直接按照下面三步驟判斷。

STEP 1|先問:死亡發生在哪裡?

不要只問「幾樓」。

而要精確到:

哪一戶?哪個空間?


STEP 2|再問:求死行為發生在哪裡?

這一步非常重要。

因為:

「死亡結果發生地」

與

「導致死亡的行為發生地」

可能不是同一個地方。

11樓跳、3樓死,就是最典型的例子。


STEP 3|最後確認:這個地方是不是「專有部分」?

這才是房屋交易上非常重要的一關。

如果只是看到:

「3樓露臺有人死亡。」

就直接寫:

「3樓是凶宅。」

這樣的判斷可能過於簡化。


八、套回本案例

情境A

11樓 A戶陽台跳樓 → 死在3樓露臺

初步判斷:

11樓 A戶:🔴 應高度注意揭露

3樓 B戶:🟡 需要進一步確認


情境B

11樓公共區域跳樓 → 死在3樓B戶露臺

這時候:

11樓 A戶未必是直接關聯的房屋。

3樓 B戶也不能單純因為死亡地點在露臺就直接認定。

必須進一步確認:

死亡地點的法律性質+事件經過+專有部分關聯。


情境C

死者在3樓 B戶室內自殺死亡

這就簡單很多。

因為:

自殺行為及死亡均發生在3樓 B戶的專有部分。

此時3樓 B戶就是非常明確的揭露對象。


九、真正重要的是「完整揭露」,而不是玩文字遊戲

房屋交易最怕的是:

賣方知道:

「這裡曾經有人從11樓跳下。」

但只告訴買方:

「3樓不是凶宅。」

或者反過來:

「人死在3樓,所以只告訴買方3樓。」

這都可能造成資訊不完整的問題。

尤其對買方而言,真正想知道的通常不是一句:

「是不是法律上的凶宅?」

而是:

「這間房子到底發生過什麼事?」

因此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,是把事件經過完整說清楚。

例如:

「某年某月某日,有人自11樓某戶墜落,於3樓露臺死亡。」

然後再依照各戶的權利範圍及事件關聯,判斷契約上的揭露事項。


十、買方看房時,建議直接問這5個問題

如果你買的是中古大樓,遇到類似傳聞,不要只問房仲:

「這是不是凶宅?」

建議直接問:

① 有沒有人在這棟建物內非自然死亡?

② 死亡發生在哪一戶?

③ 自殺或其他致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?

④ 死亡地點屬於哪一戶的專有部分或其他共有/約定專用部分?

⑤ 賣方是否已在「建物現況確認書」及相關契約文件中完整揭露?

這五個問題,比單純問一句:

「這間是不是凶宅?」

更有用。


十一、最後結論

回到最開始的問題:

「11樓跳,死在3樓露臺,哪一間是凶宅?」

最精確的回答不是:

「11樓。」

也不是:

「3樓。」

而是:

先看「求死行為在哪裡發生」,再看「死亡在哪裡發生」,最後確認這些地點與哪一個建物的「專有部分」具有法律及交易上的關聯。

在你設定的案例中:

🔴 11樓 A戶

如果死者是從A戶的專有部分跳下:

屬於最明確、最需要揭露的對象。

🟡 3樓 B戶

如果死者落在B戶露臺死亡:

不能只憑「死亡在這裡」就直接認定為凶宅。

必須進一步確認露臺的權利性質,以及死亡事件與B戶專有部分的關聯。


一句話記住

凶宅不是看「屍體最後在哪裡」,而是要看「非自然死亡事件與哪一個建物專有部分發生了什麼關聯」。

而對房仲與買方來說,最重要的不是「怎麼把它說成不是凶宅」,而是:

把事件、位置、權利範圍及契約揭露一次說清楚。

這才是避免日後交易爭議最重要的做法。

本文為不動產交易實務與現行定型化契約規範的整理,不代替個案法律意見。若涉及實際買賣爭議,仍應依建物登記、現況確認書、事件資料及個案事實,由專業法律人士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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